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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西安3月27日电 日前,中央对陕西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进行了调整。娄勤俭同志任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同志不再担任陕西省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3月27日,陕西省召开领导干部大会,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姜信治同志在会上宣布了中央决定,称这次调整是中央从大局出发,根据工作需要和陕西省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经过通盘考虑、慎重研究决定的。
娄勤俭同志1956年12月出生,贵州桐梓人。曾任电子工业部第十五研究所所长、信息化工程总体研究中心主任,信息产业部电子科学研究院副院 长、第十五研究所所长,1999年4月后任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陕西省委常委、副省长,2012年12月任省委副书记、代省 长,2013年1月任省长。是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
据悉,赵正永同志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省委书记职务。
原标题: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成立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罗宇凡 张庭松)25日,我国首个网络安全领域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在京成立。
据了解,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是由国内从事网络空间安全相关产业、教育、科研、应用的机构、企业及个人共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发起会员共计257个,其中单位会员190多个,囊括了国内主要互联网企业和网络安全企业、权威科研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在同日召开的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国工程院院士方滨兴当选为协会理事长。
方滨兴说:“协会的成立,为大家打造了一个参与互联网治理的平台,为大家打造了一个相互沟通的平台,还为大家打造了一个国际化的参与平台,协会一定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做好会员的保障工作。”
据了解,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成立后,将着力促进网络安全行业自律。
原标题:司考成绩比预估低百分 考生诉司法部公开答卷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第四次参加司法部考试,发现考试成绩比自己的预估少了一百分,考生福先生(化名)认为阅卷有“猫腻”将司法部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自己的考试卷。该案3月29日上午在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被告司法部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要求驳回原告请求。
第四次司考成绩比预估少一百分
“2015年9月,我走出司法考试考场,打电话给老婆说:不出意外,不用再考了!没有一定的把握我不敢这样说……查到成绩后我心都凉了,我可以用生命保证这不是我的成绩。”在第四次参加司法考试没有通过后,来自湖南的福先生认为自己的司考成绩出了问题。
福先生说,去年11月21日司考成绩放榜,自己的成绩是291分,比他预估的成绩低了100分。“考试结束后,根据司法部公布的试题和答案,我核对了一遍,前三卷的成绩不会低于270分,卷四虽是主观题,但基于我的答题情况,不会低于100分。即使不考虑异议分,这个成绩也是过了的。”
随后,他向司法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复核成绩、公开试卷,对方根据《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答复称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请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二、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经核查后答复是:复核成绩无变化,试卷不公开。
原告认为个人答卷不涉国家秘密
因此,福先生将司法部告上法院,认为被告以原告申请公开的试卷、答题卡及答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拒绝公开该信息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被告公开原告的试卷、答题卡及答卷。
福先生起诉的理由是,首先,考生的答题卡及答卷系被告司法部在组织司法考试中获取并保存,依法属于政府信息;第二,答题卡及答卷是考生司考成绩主要依据,是决定考生利益重大信息;三,国家司法考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四,司法考试结束公布成绩后,考生个人的试卷、答题卡及答卷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个人隐私,向原告公开不会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造成任何利益损失,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向原告公开;第五,《国家司法考生保密民工作规定》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及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据此,相关考试信息经启用和公布后失去了保密状态,不具备保密属性。
福先生认为法院应判决司法部撤销此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答复,公开他要求的信息。
司法部称司考试卷不属公开范围
该案3月29日上午在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
被告司法部答辩称,2015年12月3日,收到原告的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5年的司法考试答题卡。经查,司法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据此做出答复。
根据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制发的《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作密码,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司法部对应试人员答题卡未决定公开。据此,司法部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行为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此外,《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未对原告财产造成损失,不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情形,原告寻求权利救济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成本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对此不承担责任。
综上,司法部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未当庭宣判。
编辑:陈思 艾峥
原标题:世卫组织三度回应疫苗事件:接种过期疫苗应重新接种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丹丹)25日晚,世界卫生组织第三次回应中国疫苗事件。世卫组织称,该组织的专家正在全力以赴对中国公众关于疫苗的问题进行回答。世卫组织建议,若接种了过期疫苗或不当储存疫苗,应当重新接种。然而,如果儿童已经过了该疾病的风险年龄,就不用重新接种,也不用检测。
下面是对一些常见问题的回应:
1.如何知道疫苗是否已失效?该如何检查?
对于像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和水痘这样的疫苗可预防疾病而言,血液检测能够确定接种对象是否已获得免疫力。世界卫生组织建议,若接种了过期疫苗或不当储存疫苗,应当重新接种。然而,如果儿童已经过了该疾病的风险年龄,就不用重新接种,也不用检测。若考虑重新接种疫苗,应咨询预防接种点的专业人员。
2.其他国家发生过类似事件吗?他们是如何解决的?
是的,接种差错以及接种过期或者储存不当疫苗的失误在其他国家也会发生。在与中国此次事件类似的情况下,一定要(1)全面彻底调查,追查这些疫苗的销售和使用流向,找到剩余疫苗并进行控制,确定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采取行动避免事件重演;(2)向家长和公众告知有哪些潜在风险;(3)指导公众和家长如何确认孩子是否接种了过期或者不当储存的疫苗,如果孩子接种了这些疫苗,家长该怎么办。
3.接种无效疫苗会增加结核病、肝炎和流脑这些可致死疾病的患病可能性吗?
预防结核病的卡介苗、以及甲肝疫苗、乙肝疫苗、流脑疫苗在中国都属于儿童常规免疫范围。这些政府常规免疫的疫苗不在本次事件影响之列。但是,本次事件还涉及了一些自费的二类乙肝、甲肝、流脑疫苗。如果儿童接种了本次涉事的二类肝炎疫苗或流脑疫苗,应重新接种以确定得到保护。重新接种是安全的,但家长若考虑重新接种,应向预防接种门诊的专业人员咨询是否有必要。
4.未经适当保存或处理的疫苗,尤其是减毒活疫苗,更可能发生细菌污染吗?免疫系统较弱的儿童是否更易被影响?
如果疫苗瓶或者预充疫苗的注射器未损坏,不当储存而导致疫苗发生污染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真正的问题是:减毒活疫苗若储存不当,会失效(因为它们会衰减直至成为死病毒)。患有免疫系统疾患的儿童通常不能接种减毒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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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办于公元578年并延续至今的建筑公司“金刚组”为代表,日本拥有数以万计的百年老铺甚至千年老店,许多日本企业能延续百年甚至千年的秘诀,就是持之以恒专注自己的事业,不为眼前的利润所左右的“工匠精神”。在工业时代,作为制造业强国的日本是如何培育“工匠精神”的呢?(4月5日中国网)
“1895年圆珠笔就已经被发明了,高铁、大飞机都造得出来,圆珠笔珠竟然还不能生产!”总理的这番话犹如晴天霹雳震惊了全国所有人,难以置信的事实也让我们看清了当今中国“工匠精神”匮乏的现状。但若要谈“工匠精神”为何会缺失,不得不说的那就是“敬业”了。
“敬业”二字说起来简单,但是想要坚持下来却不简单。平心而论,多少人把工作当作养家糊口的工具?又有多少人对自己的岗位持马马虎虎态度?一句“及格就好,其他事情与自己无关”;更有多少人幻想着会有更好的工作或是一夜暴富后就辞职不干了,抱着混日子的想法混过一天是一天?为什么日本人能做到不为眼前利益所动摇,持之以恒专注自己的工作事业?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去反思的。
对于工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然而,很多人的内心都已被懒惰给占据。不管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偷懒、攀比虚荣、盲目随波逐流随处可见,个别勤奋工作的人还会受到同事的嘲笑。就拿当今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来说,其实很多大学生并不是真的找不到工作,而是很多工作他们不愿意去从事,不是嫌工资低就是嫌脏嫌累。不仅如此,很多人对职业的偏见也是根深蒂固的,就环卫工人而言,不少人对其都是不屑一顾的,殊不知,工作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试想一下,这个城市若没有他们又会是怎样的场景?谁来顶替他们的位置?所以,既不要小看任何职业,也不要过分高估自己。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不管从事哪份工作,只要用心去做定能取得好结果。任何工作岗位都理应受到人们的尊重,而不是带有偏见去歧视、嘲笑。“天上不会掉馅饼”,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不要光想着不劳而获,更多的是要去思考如何才能精益求精,你今天的勤奋努力正是为未来成功打基础的。要知道,“工匠精神”是“敬业”的升华,如果一个人连最基本的“敬业”都做不到,那还谈什么“工匠精神”,即便谈了又有什么意义呢?
文/唐耀
原标题:国务院研究室: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意见采纳率达八成
今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共集纳汇总代表、委员所提出的100多条意见和建议,对报告作出61处修改和补充,是历年来修改最多的一次。起草组成员、国务院研究室信息司司长刘应杰1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修订情况吹风会上表示。
刘应杰介绍,报告有些地方一处修改包括数条意见、建议,最后吸收的意见、建议有80多条,采纳率达80%。报告有两处修改较多,分别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
“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吸收的尽量吸收,涉及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工作的,分别转送他们认真研究。对于一些原则性的意见,或者有一些受到报告篇幅和语言表述等限制,不大好吸收的,都认真负责地做出说明和解释。”刘应杰说。比如,有代表提出的“POS机刷卡费用太高”过于具体,把意见转给有关部门来处理;对代表提出的在培养全科医生、儿科医生后增加“妇产科医生”,限于篇幅没有吸纳,专门给代表做出了解释说明。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很多“闪光的语言”,刘应杰透露,“简除烦苛,禁察非法”“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辉煌成就,就是广大干部群众干出来的”这两句话,都是李克强总理最后亲自加上去的。“还有一句话,‘中国的发展从来都是在应对挑战中前进的,没有过不去的坎,’这句话也是李克强总理的原话。”刘应杰说。
刘应杰表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非常实,规定了许多“过硬的、实实在在的政策措施”。比如,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4个行业,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两年内实现农村稳定可靠供电服务和平原地区机井通电全覆盖;今年退耕还林还草1500万亩以上等。
刘应杰认为,牢牢抓住发展第一要务不放松、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是政府工作报告的“魂”和“精气神”,“要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过程,这也正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希望所在。”(记者 靳昊)
【观点摘要】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后出现的一种新型职业群体,是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必然结果,其培养对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当前需要制定办法严格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创新方式精心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采取措施积极激励新型职业农民,科学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评价体系,研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条例。
吴易雄:湖南广播电视大学终身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南大学管理学博士,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学博士后,湖南大学经济学博士后,主要从事教育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研究。
制定办法严格认定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管理机构要定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展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立省、市、县等三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制度,按照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因素,分行业科学确定认定条件和标准,以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为重点,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认定职责,报市、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委托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本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情况,按照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属地动态管理、与政策挂钩的原则,坚持“种养结合、统筹兼顾”,遴选新型职业农民愿意从事和接受的主导产业,从生产规模、科技含量、经济效益、服务水平等方面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对具有农科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或服务3年以上,且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5倍以上的,经考核合格后由农业部门颁发高、中、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模式,严格实行全程管理、建档立册、计算机管理、证书年审,建立资格两年复审制,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并收回证书。
创新方式精心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要建立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模式,动员涉农机构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与支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通过搭建空中课堂、固定课堂、流动课堂、田间课堂等“四大课堂”,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样化的教育培训需求。
在科学界定职业农民类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要求,建立村社+园场+企业+培养机构合作的模式,按照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社会服务型按岗位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即对生产经营型开展对全产业链技能培训,侧重生产管理与市场营销,对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侧重于实际操作技能,配套进行后续知识更新培训和岗位练兵。在农业院校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程,制订科学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分层次、分类型实施培养,实行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和现代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相促进,广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乐意接受的各类培训和实践,切实办成新型职业农民满意的培训,对其中表现突出的技术技能创业型新型职业农民,有计划地组织其接受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为其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提供各项帮助和扶持。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内和行业外专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专家评聘办法》,组织专家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情况、农业技能水平、农业创业能力和农业辐射带动能力进行科学评定。对达到一定农业职业水平的新型职业农民,评聘一批农民专家,并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专家库,定期跟踪培养和扶持。
加强农业院校与地方政府合作,选送新型职业农民到农业院校免费培养。实行高中等职业教育培养学历教育方式,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特点、成长规律和实际生产需要,在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制订高等职业教育培养方案,实现高中等职业教育有效衔接,着力改革课程体系,加强师资培养,创新教学方法,改进考核方式,以服务产业、农学结合、实用开放、方便农民、科学规范为原则,围绕产业办专业,入社入场教学与生产一线零距离,在产业链上办班,实现专业与产业对接,教学内容安排与农时季节紧密结合,农民干中学、学中干,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提供开放性的专业方向和课程体系,实行学分兑换,打通与社会其他职业教育和培训衔接通道,将职业教育搬到村头、进屋头、下田头,就地取材、就近培养,有力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同时构建新型职业农民知识分享平台和远程教育平台,着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信息化,让新型职业农民终身接受学习和训练。
通过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项目、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等科技进村项目。实现农技人员与新型职业农民有效对接;通过现场指导和建立信息平台,解决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通过开展高产创建、超级稻示范推广和新品种试验示范等活动,组织新型职业农民现场观摩,达到“做给农民看、引导农民干”的效果,培养一大批留得住的乡土专家。
采取措施积极激励新型职业农民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共同创设包括土地流转、金融、保险、补贴、农村实用人才奖励激励等政策扶持,充分调动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广大农村的广泛辐射带动作用。
一是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面向全国出台《新型职业农民考核办法》,全国统一考核,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分类考核和星级评比考核一次。将考核在前1/10者定为5星级职业农民,进行表彰和重奖,并在项目扶持上进行倾斜支持,使农民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干有人帮;前1/3者评为4星级、前1/2者评为3星级;对考核在最后10名者取消职业农民资格;对达到标准者及时增补。通过实行优胜劣汰,逐年增加,达到滚动发展的目的。
二是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面向全国出台《新型职业农民“以奖代补”办法》,通过奖励扶持新型职业农民从业就业创业。在项目扶持上,凡是新型职业农民有能力承担的各类农业项目都要向其倾斜,帮助指导新型职业农民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在资金扶持上,各类农业补贴一律实行“谁作业、谁享受”的政策,特别是要重点对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示范户等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补贴,增强资金扶持导向效应;在保障扶持上,着重增强新型职业农民农业从业的农业保险意识,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承保范围,提高其抵御自然风险能力,让新型职业农民农业从业消除后顾之忧,能大胆地投入农业市场;在基建扶持上,加强农田整治力度,实行耕地保护和改良制度,优先让新型职业农民承担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农田机耕道建设;在融资扶持上,帮助新型职业农民提高筹资和融资的能力,创新各类农业金融产品,农业金融机构要出台操作性强的融资政策,简化一切融资程序,实行小额与大额相结合的政府贴息创业贷款政策;在荣誉扶持上,各级党委政府群团机构组织的各级各类农民评选表彰活动,以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重点推荐对象,让给新型职业农民感受到农业的希望、农民的体面、农村的伟大。
科学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评价体系
科学评价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效果是确保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壮大的重要手段。坚持管办评分离的原则,改变过去培训过程的单一考核,将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管理机构、培养实施机构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作为衡量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综合评价指标,建立一个新型职业农民评价、人大政协评价和社会中介机构“三结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评价体系。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以定量评价为主的方式,综合评价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效果,使培训效果看得见摸得着。重视评价结果的运用,对培训机构实行优胜劣汰,将评价结果与培训计划安排、经费分配和信用管理等紧密结合起来,着力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满意、人大政协满意和社会中介机构满意的培训机构建设。同时加大推介培训机构的典型经验,打造更多有影响力的优质培训机构。
研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条例
虽然我国出台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一些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没有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条款。尽管新型职业农民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但为确保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发展壮大,需要国家加强法制建设,在广泛深入调研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条例》,为各地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法律保障,从法律上对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对象、培养形式、基地建设、政策支持与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本文系吴易雄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镇化进程中‘五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体系构建与实践”(BKA140034)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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