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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宁波出租车运价可下浮打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剑平《中国青年报》(2016年03月23日04版)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出租车行业迎来了近6年来的首次运价机制改革,起步价由原来的3.5公里10元调整为3公里11元;超过起步里程后,由每公里两元提升到2.4元。这是最高限价,不同于以往的“一口价”,出租车经营者可根据车辆规模、运营成本、客流等因素,自主合理提出和选择运费下浮办法。

  把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格,意味着传统出租车运价管理机制向市场化改革推进。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副局长曹明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介绍,为加快传统出租汽车转型升级,推动网络约车规范有序发展,宁波传统出租车在政府最高限价范围内,可以选用总运费基础上适当折扣或按车次直接整元让利等形式。

  宁波市还决定放开电召出租、无障碍出租和高于基准车型出租等特殊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出租汽车经营者自主定价,以满足社会对客运出租汽车多元化、差异化的需求。

  据统计,宁波市出租车载客量2014年为66514048次;2015年为64447886次,较上一年度减少了200多万次。曹明认为,随着宁波地铁、公交与免费自行车等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的完善与优化,以及网络约车业务的兴起,传统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面临较大的发展压力。一位曾经常选择出租车出行的市民说,现在下高铁以后坐地铁直接到达公司既准时又便捷。

  “这次改革比我们的预期来得好。”宁波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纬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介绍,以往历次出租车运价调整以后都会出现3个月左右的淡季。目前,出租车平均每天的营业量在34次/辆,没有出现明显下降,总体收入有所上升。

  根据宁波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将出台18个配套保障方案,目前只启动了市区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工作、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以及出租车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等。周纬认为,宁波出租车改革刚刚迈出“一小步”,未来改革的方向与核心是规模化与集团化经营,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要提高安全与服务意识,通过公平竞争把失去的市场重新夺回来。

  从今年1月1日起取消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后,宁波原一次性缴纳营运权有偿使用费且使用期限未满的,按照剩余时间折算出相应的余额予以退还。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退费工作3月已正式启动,共涉及3851辆出租车,退款最多的5万元、最少的850元,预计在5月底前把3500万元退款全部清退到位。

  同时,宁波起草制定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准入条件与技术标准,从节能环保等角度改由发动机功率代替排量标准,要求燃油车发动机功率大于或等于80KW;燃气车发动机功率大于或等于70KW;纯电动汽车0-50Km/h和50-80Km/h的加速时间分别不超过10秒和15秒。出租车企业认为,此举将允许更多的车型参与市场竞争,降低了出租车的车辆购置与运营成本。

  “传统出租车企业不去发展专车服务,靠收取承包费过日子的模式肯定不可持续。”有关人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说,你不去做,肯定有人去做。或许,一些驾驶员今天在开传统出租车,明天就从事网络约车服务。

  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引导传统出租车与网络约车不闹矛盾和对抗、走融合发展之路,传统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要学习网络约车的先进经验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奖惩机制等,只有不断提升服务才有生存发展的空间。网络约车也要依法合规、有序发展,共同构建符合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的新型出租车客运市场体系。

  本报宁波3月22日电

  参考消息网3月18日报道 西媒称,中国16日销毁了20多吨来自西班牙的橙子和柠檬,原因是未能满足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

  据西班牙《国家报》3月16日报道,这2000多箱柑橘类产品于16日运抵天津港,原计划在中国进行销售,价值约为1.4万欧元(约10.2万元人民币)。

  据天津港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透露,这些水果的出产果园和包装商均未经过官方注册,货物的标签也不正确。检疫人员一打开箱子,就发现这些水果没有按照相关出口议定书的要求接受冷处理。

  一名检疫人员表示,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地中海实蝇的出现,中国要求柑橘类产品必须经过冷处理,即使其出产地未发生虫灾。这名检疫人员并未说明是否发现了害虫的迹象,但为了预防任何可能的疫情,技术人员还是将这些水果埋进了放有生石灰的坑中进行了销毁。

  报道称,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对于进口食品的要求非常严格,特别是在中国经历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重大丑闻并引发消费者不满之后。不过,这些丑闻中的大多数都源于中国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相关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很少波及外国企业。

  2015年,西班牙向中国出口了价值340万欧元(约2484万元人民币)的橙子和柠檬,几乎达到了2014年的3倍。

  编者的话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家犯罪日益引起社会重视。企业家犯罪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犯罪,其背后往往能反映出市场法治建设的短板,也能折射出诸多领域存在的问题。

  近日,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联合法治周末报社、法人杂志及中国青年报中青舆情监测室共同发布《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媒体样本)》。这份报告通过对2015年媒体报道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基本现状的分析、统计,客观反映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特点与共性,针对企业家犯罪预防提出相关建议。同时,这份报告通过近六年企业及犯罪趋势的梳理,对未来3年至5年的中国企业家涉罪情况进行预测,为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与研究素材。

  □ 本报记者 余飞

  2015年,中央反腐力度不减。在持续的廉政风暴中,一批涉嫌贪腐领导干部落马,其中,有不少属于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2015年度企业家犯罪涉及罪名较多,其中受贿、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涉及案件绝对数量多,占比大……”

  以上结论出自《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媒体样本)》。

  近日,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联合法治周末报社、法人杂志及中国青年报中青舆情监测室共同发布《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媒体样本)》。这份报告收集了605起企业家犯罪案例,均为2015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

  报告显示,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603例案件(跨国公司等外资企业案例归入民营企业范畴)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456件,占603例案件的76%;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47件,占603例案件总数的24%。国有企业家犯罪尤以贪污、受贿最为突出。

  涉案国企企业家多因职务犯罪

  民营企业家涉罪多集中投融资

  “报告”选出了2015年度国企、民企企业家十大犯罪案例,在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排在首位的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徐建一。

  2015年3月1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徐建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同年8月13日,徐建一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1953年出生的徐建一,案发时已是62岁。

  “报告”分析发现,在2015年度涉罪国企企业家中,60岁至69岁的有55位;40岁至49岁的有43位;30岁至39岁的有7位;50岁至59岁仍然是企业家犯罪的高发期,共计137位,占所有确定年龄的国企企业家总数的56.6%。

  涉罪国企企业家除呈现年龄分布相对集中的特点外,其涉案罪名也呈相对集中趋势。根据“报告”统计,在349例有明确涉案罪名的国企企业家涉罪案例中,共涉及25个罪名,主要包括:受贿罪278例,贪污罪66例,挪用公款罪21例,行贿罪13例,职务侵占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各7例,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6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4例,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各3例,玩忽职守罪、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各2例。

  除上述罪名外,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还包括妨害清算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1例。

  与2014年相比,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在排列顺序上仍较为一致,但占总案件数的比例有大幅度提高。

  在456例国企企业家涉罪案件中,有300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涉案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137例)和投融资(38例)、招投标(33例)、加工承揽(33例)、物资采购(32例)、人事管理(19例)、安全生产(6例)、交易纠纷(1例)、企业改制(1例)等环节。

  与2014年度的媒体案例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均有所下降(2014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81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42%)。

  在125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29个(类)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7例,行贿罪20例,单位行贿19例,集资诈骗罪14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9例,诈骗罪8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各5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4例,非法经营罪3例,合同诈骗罪、污染环境罪、操纵期货证券交易价格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各2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损害商品声誉罪、诬告陷害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1例。

  “报告”分析认为,在财务管理、投融资及交易等环节最容易引发企业家犯罪。这与2015年度企业家犯罪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行贿、挪用资金案件数量较多相一致。

  企业家犯罪日趋复杂化技术化

  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现象突出

  2015年,江苏房地产界“大佬”赵晋案曾引发高度关注。赵晋身为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赵少麟之子,依靠父亲的关系,在各地房地产界长袖善舞。其地产项目涉及江苏、天津、山东和河北等地,注册数十家公司,并在北京和海外注册数家公司,相互交织。

  除依靠父亲赵少麟的关系外,赵晋还在多地交织政商关系网,依靠这些关系,赵晋的地产生意无往不利。

  “报告”认为,窝案频发、部分案件牵扯范围大而复杂是2015年企业家犯罪的一大特点。

  “201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中,一个鲜明的特点是窝案频发,官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其中即涉及一些国有企业领导层集体腐败案发的案例,也涉及政界大员落马而受其牵连的国有或民营企业家案发。”“报告”分析称,在2015年企业家犯罪案例中,中石油、中移动、南航、神华等国企,成为窝案典型。

  与窝案特点伴生的第二大特点,是国企腐败案件再创新高。在2015年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国有企业家案例再创新高,达到456件,占到全部案例的76%。

  “企业家犯罪呈现复杂化、技术化趋势”,这成为201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的第三大特点。

  “通过2015年的企业家犯罪案例可以看出,一些行贿受贿犯罪不再像以往那样单纯的送钱或收礼,而是采用更为隐秘、更为复杂的方式。如在有的案例中,企业高管的受贿行为采取了接受赞助、子女家属接受高薪聘请或者在买房买车过程中接受较大幅度的直接折扣等。”“报告”分析认为,另一个比较典型的领域是以证券行业为代表的企业高管犯罪,他们往往有着高学历、高阅历、高收入、专业化的特点,在涉及内幕交易、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交易中,嫌疑人往往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并有丰富的行业从业经历,甚至包括海外留学及工作经验。

  2015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数据显示,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增减与经济政策、法律政策等各类社会政策的变化息息相关,这是201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的第四大特点。

  以国有企业家涉案情况为例,贪腐案件数量在2015年再次呈现上升趋势。“报告”课题组认为,反腐败的持续推进,是这一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在国有企业家犯罪的456例案件中,有360例案发原因是相关机构调查,占比高达86.5%。此外,近年来实体经济的不景气,也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发生,尤其是有关融资的案例更为突出。

  “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现象突出。”“报告”课题组分析发现,这是201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的第五大特点。

  P2P跑路成为2015年度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热词”。在147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有125例涉及到非法集资,其中有27例为P2P平台融资案。

  市场环境政策导向成外部诱因

  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滋生犯罪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其诱因,企业家犯罪同样如此。《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分析发现,企业家犯罪原因内外交织,其中的外部原因与市场环境、相关政策执行有关。

  2015年,“转型”是中国企业的一个关键词。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转型阵痛在所难免,一些企业传统的销售模式和渠道已经不能适应转型期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一些企业不得不谋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成为企业家犯罪的环境因素。

  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追逐经济利益,需要及时获得政策信息并对其准确解读,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自发调节资源配置。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政策落后于产业发展,监管者本身对于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缺乏预判能力,导致一些政策出现偏差。“报告”认为,经济政策导向与执行错位也是诱发企业家犯罪的外部因素。

  比如,金融行业是经济改革中的重点攻坚区,金融行业不断产生新的产品以及新的经营活动方式,然而,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一行三会”出台政策也多为事后补救型规定,前瞻性不足,由此导致互联网金融面临金融、网络双重法律风险的挑战。

  除去政策导向等外部因素,诱发企业家犯罪的因素,更多集中在企业内部和企业家自身。

  从相关案例可以看出,一些企业家法律和规则意识淡薄,认为在很多人都利用潜规则牟利的情况下,自己也可以这样做。甚至有人认为法不责众,大家都在违规违法时,法律就不会真正去执行。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认为即使违法性质也不算恶劣。

  此外,个别企业管理人员价值观扭曲错位,奉行个人利益至上的准则,在金钱等诱惑面前,往往无力抵御。这种错位的价值观,致使部分企业家将企业追求经济利益异化为单纯的个人利益的追求。为了实现该目的,企业家不惜假公济私,甚至不择手段的侵吞企业公款,最后沦为金钱的牺牲品,走上犯罪道路。

  从2015年企业家犯罪报告来看,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或者失灵是造成企业经营策略失效或者个别违法经营、犯罪等现象的重要原因。

  2015年11月,南航原总经理司献民等高管被查,引发南航大地震。中纪委通报显示,司献民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巡视工作,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打高尔夫球。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子收受财物,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批准所在公司向他人支付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受贿犯罪。

  “报告”认为,在司献民等高管涉罪案件中,除了个人因素,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诱因。一些企业的决策过程不科学、不透明,“一言堂”情况严重,企业重大决策未经合理的制定过程,企业“一把手”存在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权责不对等等情况。企业内部控制监督缺失、缺位,企业重大决策集体审批等制度流于形式,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经营隐患。从根本上杜绝前述问题,不能完全依赖企业和企业家的自我意识与自我完善,必须首先优化企业内部结构治理,并从国家层面确立符合公众利益社会需求的企业规范体系。

  制图/高岳  

  4月2日,清明小长假第一天,民众纷纷出游踏春。河南洛阳栾川县七里坪村老君山广场现壮观一景,近千名游客聚集围坐而成一个巨大的“春”字,霸气上演咬春宴,桌上摆放的佳肴大部分来自山上采摘的新鲜野菜烹饪而成,荠菜、山韭菜、山葱 、木兰芽、榆钱……绿色健康的山村野菜宴令人垂涎欲滴,野菜包子、压轴荠菜春卷更是遭民众疯抢一空,场面壮观。现场还有二胡、古筝、河南坠子地方戏助兴,热闹非凡。

   中国民间自古就有“咬春”习俗,立春吃春卷称为“咬春”。民间在立春时要吃一些春天的新鲜蔬菜,既为防病,又有迎接新春的意味。人们在立春时要摆咬春宴,咬春宴上除了萝卜生菜,还要有春饼春卷,凡可咬可食可补之物,皆可入席。 王中举 摄

长沙晚报讯(记者 聂映荣)近日,不少市民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一张“温馨提示”,称有人在长沙的小区推销“迷魂香皂”将人迷晕,并趁机偷走财物,引得不少网友担心不已。昨日,长沙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辟谣称,长沙并未发生此类警情,请市民不信谣不传谣。
  
  记者看到,这张“温馨提示”上写着:“现在有其他几个小区都出现了这个现象,请大家一定要互相转告。有几个人拿着香皂,到处推销,到家里去推销,说你闻这香皂,可香了。等你一闻,一两分钟的时间就晕过去了,他就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都拿走了,大家一定互相转告……”该提示的落款有“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云顶翠峰客户中心”等,写上的时间都是2016年3月份。
  
  昨日,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信“长沙警事”辟谣称,经核实发现,长沙近日并未发生此类警情,这是老谣言换了“新马甲”出来骗人,“请大家擦亮眼睛,不信谣不传谣。”
  
  警方辟谣信息称,这是个已经流传多年的“老梗”了,曾经位列2015年十大谣言之一。早在3年前,“迷魂香皂”的说法就在全国各地出现过,随后被各地公安部门辟谣。同时,也有各地的麻醉科医生辟谣,因为从临床上看,要让患者达到全身麻醉,常用的是两种方式,一是静脉注射,二是吸入式,此外还有口服等,闻香后立即晕倒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长沙警方提醒,闻一闻香皂即被迷晕的事件并不可信,但市民群众加强自己的安全意识还是必要的,比如不要接触不明身份人员提供的香烟和饮料等物品,不要随意给不明身份的陌生人开门。

  原标题:上海3月车牌拍卖人数突破20万人 刷新纪录

上海3月车牌拍卖人数突破20万人 刷新纪录拍卖统计图

  东方网记者朱燕亮3月19日报道:2016年3月份车牌拍卖参拍人首次突破20万,再次刷新上海拍牌史上的人数纪录。

   这是4月4日拍摄的事故现场。据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楚大队通报,4月4日下午,昆楚高速昆明至楚雄方向一辆大客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现场3人死亡,7人受伤。新华社发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及时做好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

  近年来,各地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涉医违法犯罪时有发生,部分 地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惩处涉医犯罪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 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院良好秩序

  (一)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要 求,对各类伤医、闹医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果断处置,当场查证,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 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二)依法惩处聚众滋事等扰序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坚决果断依法制止,对挑头和主要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 处,对其他聚集人员要加强教育,并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掌握。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工作 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守住法律底线,坚决不得纵容以闹取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医院及周边巡逻防控。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医院,加强医院及周边的秩序维护工作,要进一步调整警力部署,加大公开力量的震慑力度。警力 相对薄弱的基层公安机关应发动治安积极分子、医院周边商贩等群防群治力量加强对医院的巡逻守护,切实维护医院周边秩序,及时发现问题隐患,为医院创造良好 的治安环境。

  二、切实提高涉医事件现场处置能力

  (一)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涉医事件的早介入、早处理。发生伤医、扰序等涉医事件,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要靠前指挥,采取果断措施, 保护医务人员和事发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对威胁、恐吓、侮辱医务人员的,要坚决依法制止,并迅速报警;对“医闹”等聚众滋事的 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制止犯罪活动,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及时移交公安机 关。

  (二)健全警医联动机制。医疗机构内部发生伤医、扰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警,提供现场准确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报 警时应当讲清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情况。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迅速控制现场局势,防止事态激化,警力相对薄弱的 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边出警边向上级请求警力支援。负责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负责同志要将处置情况和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医疗机 构应当做好对医务人员的宣传解释和情绪安抚工作。

  (三)及时做好医疗纠纷调处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 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引导依法处理纠纷,同时宣传国 家关于处理涉医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介入医疗纠纷处理,通过耐心细致地疏导,引导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医疗 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患方明确拒绝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协助患方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三、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一)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完善医疗机构安全防范机制, 强化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认真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落实医院的安全防范主体责任,根据需要组建应急处置队伍,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院,特别是区县级医 院、社区卫生院以及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集中力量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科室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重点防范,进一步完善医院安全保卫制度,提 高医院自身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

  (二)加强重点区域工作巡查。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急诊进行巡视,发现医疗投诉或患者不满意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于有过激行为的,应当及时引导到 专门场所进行处理。医疗机构要严格出入口的管理,切实加强诊室、病房的人员管理,防止无关人员出入诊疗、住院区域。要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 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急诊科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在急诊区域进行24小时安全巡查。

  (三)加强重点人群安全防范。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遇有酒后就诊、有滋事或暴力倾向的非急重患者,应第一时间通知保卫部门,同时做好 安全防范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员的梳理掌握,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或扬言报复医务人员的患者及家属群体,要 列出清单,重点关注,向公安机关报告。一旦发现此类人员出现在医疗机构,要由保卫人员盯紧看牢,防止其制造事端,造成危害后果。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

  (一)深入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共同参与型医患关 系。大型医院全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通过现场预约、复诊预约以及网络、电话预约等形式,严格落实实名制预约挂号制度,加强号源、床位等医疗资源管理,维护 公平就医秩序。

  (二)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完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提升患者安全 管理水平。规范诊疗服务,完善质控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医疗机构排查医疗质量安全隐患。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危重症患者诊疗预案和应对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重点提高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强化产科、新生儿科等重点科室风险控制。

  五、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及信息沟通工作

  (一)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涉医案事件信息发布预案,指定专职部门、专人接待媒体。对于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医疗机构要做好舆论应 对,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涉医案事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发布信息。对于恶意炒作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有关 部门反映,依法维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典型案件集中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二)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医疗机构发生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其中,涉及死亡、重 伤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综治组织,并在12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 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大涉医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综治办

  公安部  司法部

  2016年3月24日

  [相关报道]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解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时间:2016-03-30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部署要求,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 化解机制,取得明显成效,涉医案事件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医疗秩序总体平稳。为进一步巩固当前工作取得的成效,针对涉医违法犯罪时有发生,部分地区以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惩处涉医犯罪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 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依法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一)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院良好秩序。一是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对各类伤医、闹医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果断处置,当场查证,严厉 打击。二是依法惩处聚众滋事等扰序行为,对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进一步调整警力部署,加强医院及周边的秩序维护工作,及时发现 问题隐患,为医院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切实提高涉医事件现场处置能力。一是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涉医事件的早介入、早处理,积极做好前期处置工作。二是完善警医联动机制,建立突发事件处理 快速反应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三是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及时做好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三)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一是完善医疗机构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强化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二是加强重点区域工作巡查,提升重点 部位安全保卫能力,严格出入口的管理。三是提高医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酒后就诊、有滋事或暴力倾向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员安全防范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一是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深入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二是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规范诊疗服务,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

  (五)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及信息沟通工作。一是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完善涉医案事件信息发布预案,对于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做好舆论应对,及时发声、澄清事实。二是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发生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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